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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妖存在吗
编辑:时间:2022-06-16来源:

如何看待《妖猫传》的差评?

​www.zhihu.com 里说过,就不在此赘言。说到这里,我其实很想问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创作者这辈子都无法克服他一直以来的缺点,他是不是就应该去死呢?我为什么前面说了...

猫妖存在吗

中国古代的神话传说中,为什么没有猫妖

因为在中国神话中,猫妖这种东西过于渺小,简直就是不入流,只能作为炮灰类型的小妖存在,便不值得花笔墨去描写,于是你便看不到神话中有猫妖。

《妖猫传》中杨贵妃的猫是真实存在的吗?

不是真实存在,只是电视剧中的产物,在真正的历史上是没有这样的存在。现在很多的电视剧都会有杜撰出来的产物,只是为了增加剧情的趣味性,吸引观众的眼球,这是一种电视剧中经常使用的表现手法,也体现了艺术源于生活,但是高于生活的境界。《妖猫传》讲述了盛唐时期的一段历史故事,白乐天本是一位重要的官员,却为了收集写诗的素材而甘愿被贬为起居郎。长安城内连连发生离奇的死亡事件,就连当今圣上也难逃厄运离奇身亡,这一切都和一只神出鬼没的妖猫有关。日本僧人空海本为了替皇帝解咒远渡重洋而来,却和白乐天意气相投,两个人决定携手解决这离奇的案件。最后在两个人的团结协作下,终于破解这一系列的离奇事件,那只猫是跟杨贵妃被同时困在古墓中陪葬的,它的记忆里有着杨贵妃死亡时的挣扎,白龙就被长期囚禁在这段痛苦的记忆中,终于成为了怨念丛生的妖猫,才有了开头对于李唐皇室已经陈玄礼家族的复仇行为。妖猫最后终于得到了解脱,认识到杨贵妃已经失去了肉身,这是一种自然的生理现象,妖猫的守护行为也失去了意义。后白乐天写出了《长恨歌》这首诗,一篇流传千古的长篇诗完成了,而空海也在经历了一切之后返回来日本,完成了自己的心愿,整个影片得到了比较圆满的结局。

如何以「我是猫妖,我男朋友是捉妖师」为中心写一个有意思的故事?

已完结,谢谢大家的喜欢…就不一一回复了1.我叫祁潭,是个捉妖人名字是师傅起的6岁那年我问师傅,为什么…

发现的问题啊。大家进来看看啊!很严重!爱问知识人

怪物在进行攻击的时候 无论他是攻击玩家 玩家的宠 或者中了混乱攻击其他的怪的时候 是按照某个伤害系数重新计算后得出的数据,也就是说至少降低了一半的伤害值,因为我曾经...

猫妖漂亮吗?

没见过,不过,在我自己的想象中的猫妖应该是十分美丽漂亮的吧,那你认为你自己想象中的猫妖漂亮美丽吗,(现实生活中是没有猫妖的存在的)恩恩恩恩

为何国产动漫《猫妖的诱惑》在B站上的评分只有25分?

猫妖的诱惑本身漫画是一部不错的作品,但在商业化的时候出现了不小的问题,开头op有无限抄袭春物的嫌疑,画面近乎是一张张图片构成似的,还有配音问题这一直是国漫的一大痛病但并不是说所有的国漫配音都不能深入人心。在b站这个汇聚了国内最多二次元人群的平台,像这样的作品是绝对打动不了,长期食用优质日本动漫的观众们的心的跟何况它还存在抄袭春物这样人气的作品,这对春物的忠实粉丝们是不能容忍的,再说就是这部作品的质量较其他动漫作品来讲质量是真的跟不上,在自己满是瑕疵的前提下,是不会获得观众们的好评的,所以才导致了现在在b站的下架

猫妖传故事真实吗?

妖猫传是编剧根据真实的史料进行改编的,故事中的人物和事件大部分都是真实存在的,如白居易写长恨歌,杨玉环举办极乐之宴,最后死于马嵬坡下。各种历史事件穿插编剧的个人创作。作者还添加了部分奇幻元素,使整部剧看着扣人心弦,有紧张感。例如电影里的白鹤少年,幻术,妖猫夺舍等等。电影不管是真实还是改编,都是为了调足观众的观影欲望,获得票房收入。完全原创,不足之处,请多指正。

电影《妖猫传》是否真的存在抄袭?

因认为电影《妖猫传》存在抄袭,编剧史先生将著名导演陈凯歌及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并在媒体公开道歉及在电影《猫妖传》(含海外版)为其署名。4月18日上午,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编剧史先生诉称,2016年5月,电影《又遇白居易》筹备时通过苏先生邀请陈凯歌做艺术指导,随后,他通过微信将电影剧本转发到陈凯歌。但陈凯歌拒绝接受此项工作。“2017年7月底,陈凯歌导演的电影《妖猫传》宣传片,该片的场景、人物、时间、地点与我的剧本一模一样,我的剧本被《妖猫传》侵权抄袭和改编。史先生说。陈凯歌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其代理律师表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陈凯歌并不认识史先生,也没接触过这个剧本,说抄袭就是空穴来风。电影《妖猫传》与《又遇白居易》剧本内容根本不相似,电影《妖猫传》系片方根据日本作家梦枕貘的原著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合法改编摄制而成,且原告诉称的相似点内容:佛教大师的人物设置、浪潮、船 石桥等,均不是作品的‘独创表达’,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定场景、公有素材类元素,任何人在任何作品中都可以使用该等元素。此外,该代理律师还称,电影《妖猫传》是片方及全体摄制组成员辛勤耕耘、呕心沥血之作,从依法获得原著小说授权,到完成剧本创作,再到摄制电影片、宣传、发行全过程,凝结了全体工作人员的智慧和付出,市场表现优异,行业关注度高。故此,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身份存在重大瑕疵。其认为,原告称自己是《又遇白居易》剧本的著作权人,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为《又遇白居易》剧本的著作权人。在举证质证环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剧本《又遇白居易》和影片《妖猫传》场景及电影镜头对比说明。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不认可该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该项证据的证明目的。该代理律师通过现场对两部作品截图画面内容比较称,显示电影《妖猫传》与《又遇白居易》剧本内容并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原告指称相似的部分大多属于思想,唯一可能构成相似的所谓“白居易”“佛教大师”等的人物设置,也均属于公有素材,不可能为原告个人所垄断,被告同样有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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