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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犬屠宰检疫规程
编辑:时间:2022-06-16来源: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27号
颁布日期:2010.5.31 执行日期:201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生猪、家禽、牛和羊的屠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

食用犬屠宰检疫规程

农业部颁布的猪、牛、羊和鸡屠宰检疫规程中规定了哪-爱问...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辽宁省对狗屠宰和检疫有什么新规定要出台吗

1、法律规定检疫规程由农业部制定zhidao,各地方无权制定。2、目前农业部仅颁布犬的产地检疫规程,因此回,只有犬类产地检疫有法可依,可以出具有效合格证明。3、犬类屠宰因无相答应检疫规程,所以也就无法获得有效检疫证明。

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的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

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屠宰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屠宰检疫过程中,要对规定的检疫部位按照屠宰检疫规程进行认真检疫,对检疫合格的胴体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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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猪屠宰检疫规程?

展开全部.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以下简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14种)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 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 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 22 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

我国有关于屠宰肉狗的管理规定吗?

目前还没有这方面专门的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一、关于立法问题。《肉狗屠宰检疫标准》的制定有赖于上位法《动物保护法》的精神。与世界各地一样,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吃狗肉的传统,有些地区甚至有丰富多彩的吃狗肉民俗。为保障动物养殖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先后设立了《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食物短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动物福利被普遍重视,发达国家纷纷设立《动物保护法》或《反虐待动物法》,旨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人道对待动物、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维护公共安全。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尚在立法的准备阶段。此项立法工作既要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要考虑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发展理念;既要尊重民俗,也要尊重世界普遍价值观;既要考虑科学性,也要考虑可行性。200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常纪文推出《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成为《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并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011年,人大代表敬一丹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制定《反虐待动物法》议案。2014年,广西玉林荔枝狗肉节引发的吃狗护狗之争,受到国内广泛关注,加快了我国《动物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地方人大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作为依据,无法确定狗的社会地位,无法对狗进行伴侣动物、经济动物的分类,如果提前设立地方性法规,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与上位法相抵触。二、关于规范狗肉屠宰检疫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实施屠宰检疫的前提条件。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犬类动物疫病,确保犬类动物的饲养与运输安全,国家农业部于2011年出台了《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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